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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14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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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中国信托业发展、《2024胡润全球富豪榜》、香港家族办公室、中国家办、股权家族信托、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婚前财产协议,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2024年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关键词

近期,众多信托公司分别明确新一年的工作重心,总结2024年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关键词:主要集中在推进业务转型、培育创新业务以及加强风险管理和处置能力的提升。在信托转型期内,信托公司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信托公司必须采取一系列战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回归业务本源、专注于核心业务的发展,并优化内部管理体制

(二)《2024胡润全球富豪榜》发布

2024年3月25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4胡润全球富豪榜》,财富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榜单显示,十亿美金企业家中,美国增加最多,增加了109位,达到800位;中国减少155位,至814位,仍然位居世界第一。值得注意的是,随着AI大爆发,全球一半以上新增财富来自AI,Meta、亚马逊、谷歌母公司Alphabet、甲骨文、微软等云计算相关的企业家财富大幅增长。

(三)《香港家族办公室市场研究》发布

2024年3月18日,德勤与香港投资推广署合作发布《香港家族办公室市场研究》,该研究通过对全球约200000名超高净值人士和家庭资料的数据库分析后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香港有超过12000名超高净值人士(资产1000万美元的人士),保守估计香港有2700家单一家族办公室,今年预计新增至少200个家办,稳压新加坡。相较于其他金融中心而言,香港对超高净值人士有独特的吸引力,主要因素包括香港与中国内地的独特联系、丰富的人民币投资产品以及灵活性等。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中国超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办公室现状分析与应对

中央多次强调要完善分配制度,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财富积累机制,需要特别关注超高净值人群的收入与财富积累问题。我国超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办公室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有效的应对是加强监管,合理疏导,引导我国超高净值人群更多在我国内地或香港地区设立家族办公室。总体来看,建议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超高净值人群在海外设立家族办公室通常比较低调,除非是媒体特别报道,一般无法获取相关详细信息。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需要加强与有关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与金融执法等方面的沟通合作。

其次,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吸引高净值人群在我国区域内设立家族办公室。考虑到中国超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办公室方面确有强烈需求,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准入要求和监管规则,以适应设立家族办公室的客观需要。

再次,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超高净值人群在海外设立家族办公室的金融监管。近些年,我国超高净值人群在海外国家设立家族办公室的数量快速增长。与此相对的是,在对我国超高净值人群设立海外家族办公室的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为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其进行金融监管。

最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反洗钱等方面的管理。从反洗钱和防止资金外流的角度来看,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对超高净值人群向海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对于超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认真核实,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加强税收征管和跨境税源监管,在税收征管环节防止税源流失。

(二)论新《公司法》下股权家族信托中的类别股设计

从市场需求来看,当前中国企业正迎来第一次股权传承的高潮,在诸多的传承工具中,股权家族信托因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企业家的关注与青睐。股权家族信托,即信托资产为股权的家族信托,常见的架构有三种,分为信托直接持股形式、信托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形式以及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形式

相较于资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的设计会更为复杂。此次新《公司法》正式在我国引入了类别股,若将类别股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意味着股权家族信托中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架构设计可从协议约定走向公式登记,有利于实现家族企业的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实现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同时,类别股或也可解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上市困境。

综合类别股设计后的信托通过控股公司持股架构如下:

(三)夫妻赠与辨析视角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民法典》明显区分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如果是夫妻赠与将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就不具备任意撤销权。但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是开放式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案子一审认为是夫妻赠与,二审却又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那么如何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

作者认为应将夫妻财产约定基本视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共同共有或者分别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超出这个范围之外,如约定一方的财产归另外一方或者进行具体的份额划分,即可以认为是夫妻赠与或者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四)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基本案情:倪某甲、王某某原系夫妻,倪某甲系倪某乙与汤某某之子。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案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与女方。后双方离婚,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此协议。

裁判要旨: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条件成就后,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受赠人也有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该赠与有关家庭伦理,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更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故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五)婚前约定个人婚前房产属于共有大多认定为赠与

基本案情:男方王某与女方江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屋1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江某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江某抚养,并请求按照婚前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婚前购买的房屋1及房屋内家具家电均归江某所有。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书》中对房屋1的约定是赠与行为,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赠与可以撤销。

律师总结:

第一,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财产约定中约定“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几种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中,男女任何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却允许对赠与类型的夫妻财产约定中涉及未办理产权变更的房产赠与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二,婚前/内财产协议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单独所有,虽然不符合婚前/内财产约定条件,但从双方签字等行为可以看出,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其约定实质为:原告将个人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赠与给被告的一种意思表示,系夫妻之间的赠与。那么,在办理房屋过户之前,原告都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是不可以任意撤销的。本案中,该房屋的赠与为夫妻间的赠与,并非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所以,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第三,夫妻之间涉及房产的财产约定,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等物权变动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遇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明确了房产的归属,就认为已经拥有了房产的所有权,从而怠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房产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行了深入、透彻地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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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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